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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公示的情况下,村民红薯窖被强行毁坏
时间:2017-02-16   来源:第一新闻   作者:总编  点击: 次
  “我们村组的山场,被大洪村村委直接推平用来做宅基地,没有经过我们村民讨论决议,也没有提前公示!”“‘黄山岭’是横屋下的‘祖业’,大洪村村委要在这边开发宅基地,竟然完全不跟横屋下村民协商。”湖北省黄石市开发区太子镇大洪村横屋下组的很多村民表示出极大的不满。
大洪村委强毁横屋下村民红薯窖的违法行为
大洪村村委派挖机强行毁坏村民红薯窖
  
  事前未协商 不经同意强毁群众红薯窖
  
  让村民更加无法接受的是,大洪村村委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竟然将属于横屋下组各家村民所有的红薯窖强行毁坏推平。
  
  横屋下组村民在“黄山岭”山场上挖建专门的窖洞来存储红薯等粮食,可追溯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从那时起横屋下几代人都一直在使用着这些红薯窖。而在2016年6月下旬,大洪村村委在没有跟横屋下组村民做好协商工作的情况下,就直接叫人用挖机铲车将这些共计60余口红薯窖强行推平,说是要在这里开发宅基地。面对村民的疑议,对方施工人员此前曾强硬表示:“推肯定是推定了的!” 对于大洪村村委这种蛮横的做法,村民们大都情绪上难以接受。
  
  在挖机推毁自家红薯窖之前,村民黄津晶、黄秋生、费爱萍、黄召珍、向枣、黄元平、黄和平、徐春女等众多村民曾上前阻止,并严词正告对方人员,窖洞是横屋下村民用来存储红薯的,是属于横屋下组村民的物权,并未同意让任何单位或个人征用和毁坏。然而等村民们前脚一走,挖机铲车就强行将这些红薯窖全部毁坏推平。
  
  “我家的红薯窖是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们毁的。”村民黄元生愤怒地说道:“以后我们过冬的红薯该往哪里存放?”
  
  “连三岁小孩都知道的简单道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拿取他人物品,大洪村村委这样的野蛮做法根本与强盗无异!”横屋下组村民都表示非常不解和气愤。
  
  据了解,大洪村委将山场平整工程都承包给了大洪村洪洋组的黄习孝等三人,此三人和大洪村村委副主任黄凯明以村委名义带着数名人员和车队来挖空山场,并毁掉横屋下组的红薯窖,将土地平整后他们将在这里开发宅基地用来建房。而建房的相关工程,大洪村村委也是交由黄习孝等三人承包。
  
  目前,在“黄山岭”挖山推土产生的渣土都堆积到了横屋下组前面的公用水塘边,部分掩埋和污染了水塘,给横屋下组群众日常用水也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另外据村民反映,这些渣土还直接填埋破坏了好几户横屋下村民的农用田地。
大洪村委强毁横屋下村民红薯窖的违法行为
工程车辆将渣土运往横屋下公用水塘边
  
  红薯窖有近七十年历史 律师认可村民合法权利
  
  今年71岁的横屋下村民黄召发称,自打其记事起,横屋下村民就在“黄山岭”上耗费人力物力挖建了红薯窖,用来存储红薯、土豆等粮食。从物资匮乏经济困难的年代一直到现在,“黄山岭”上的红薯窖对于横屋下几代村民来说,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红薯窖不仅是横屋下村民的一份物权,更是大家心中不可磨灭的感情和记忆。
  
  就大洪村村委这种行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的覃天武律师称,针对这种情况,村委动工之前首先要确权,不仅土地要有明确的产权归属,而且还要对地面上附着物的归属确权,这其中就包括对水井、红薯窖等进行严格确权。然后按照物品的权属,分别征得物权所有人同意后并达成补偿协议。红薯窖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就一直在使用,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产权问题,不管有没有补办产权证和使用证,横屋下村民对其所有的红薯窖仍应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
  
  而在太子镇其他村里类似的问题又是如何处理解决的呢?据太子镇四门村村民徐新亮介绍,早在2013年四门村搞开发建设时,也遇到过对村民红薯窖的征占问题。但四门村在事前就与村民进行协商达成了一致,在相关事务公开公示后方才动工。徐新亮称,当时四门村对该村村民红薯窖的处理标准为每口窖补偿一千元人民币。
大洪村委强毁横屋下村民红薯窖的违法行为
山场被推平红薯窖全被毁占
  
  事后不赔偿 蛮横回应让村民更难接受
  
  红薯窖被毁后,愤怒难当的横屋下组村民黄和平向大洪村支书兼村委主任黄向阳询问此事,黄向阳则推脱说道:“这个事情我不管的,是洪洋那伙人弄的,你去找他们。”把皮球踢给了属洪洋组的村委副主任黄凯明。黄凯明则到黄和平家表示:“是我们错,可现在推已经推了。”
  
  “你们把红薯窖就这么推了算了?事后补偿处理方案都没有!”面对村民黄和平的责问,黄凯明心安理得地恬然说道:“没有赔偿。大家都没有赔偿?你怎么能要赔偿!”然而黄凯明之后的说法则更加离谱,在村民追责之下他竟如此蛮横回应:“这么多家这么多口红薯窖,都要赔偿的话怎么赔得起?”“你再要红薯窖,我就在你家后面给你再挖两个!”
  
  与太子镇四门村同样的红薯窖处理问题,大洪村横屋下组村民却遭到的是“先兵后亦无礼”的蛮横待遇。也有村民打听到,大洪村村委准备对红薯窖被毁的村民按户赔偿,不管一户有几口红薯窖,每户最多就赔二百元钱。可到目前为止,村委仍还没有跟村民商谈赔偿事宜的迹象。
  
  不过,对横屋下还有一些村民来说,这已不是事后进行补偿的问题。村民黄元生称:“不是所有人的诉求都是要钱做补偿,像我更在意的是村委及某些村干部的这种野蛮行径,根本无视群众利益,肆意践踏百姓尊严,对我们村民内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我要求大洪村村委对我们赔礼道歉,对其强毁的红薯窖进行恢复原貌并赔偿损失!”
大洪村委强毁横屋下村民红薯窖的违法行为
红薯窖被毁坏推平用于开发宅基地
  
  到镇里反映无果 村民遭遇踢皮球式处理
  
  红薯窖被强毁之后,村民黄和平就曾到太子镇政府反映此事,其中一位姓舒的主任做了接待。黄和平将“黄山岭”上红薯窖的属性问题和被毁情况向舒主任说明后,该主任随即打电话给大洪村支书黄向阳进行了简单沟通。而在没有做出明确解决意见的情况下,镇里又把皮球踢回了大洪村,让村里自己协商解决。
  
  然而回到村里,大洪村村委还是用之前那一套说辞来应付横屋下组村民。镇里相关负责人“和稀泥”的心态,让事情的处理解决似乎又陷入僵局。
  
  对于大洪村村委未经村民同意就强行故意毁坏村民红薯窖的行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的覃天武律师认为应对其相应责任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追责。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洪村村委纠集十余人在村民已阻拦的情况下,仍公然毁坏村民红薯窖共计六十多口,无论是在侵害财物价值上还是行为性质上,都已属是十分严重和恶劣。覃天武律师建议,如果最终还是协商未果的话,横屋下组村民可以联名向法院进行起诉。
  
  而对于村民向上反映问题无果、镇里相关责任领导不重视的情况,覃天武律师则认为,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表现,村民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继续反映和投诉。
大洪村委强毁横屋下村民红薯窖的违法行为
原来的山场上面已开发建起了十余栋房屋
  
  问题频出矛盾重重 暴露村干部工作水平
  
  “顶着村干部的身份,却以一副地痞无赖的姿态来处理村民问题。”对于大洪村相关村干部处理此事的态度和回应,村民黄津晶表示,大洪村相关村干部明明知道不对的事情却又要强行去做,嘴上承认自己行为错误却不进行更正弥补,这是无耻至极的行为,也是更加激化与村民矛盾的愚蠢做法。
  
  大洪村村委处理红薯窖问题中离谱的行为和回应话语,却出现在了一个村委主任的身上,也暴露了大洪村某些村干部的工作能力水平低下的问题。
  
  据很多村民反映,大洪村某些村干部平时就言语粗暴、态度蛮横,对一些不顺服的村民,动则辱骂殴打、恐吓威胁、欺压报复,完全是一副“老子说了算”的土皇帝做派!试问这样的工作水平和态度,怎么当得好村干部?如何做得好村干部工作?怎么能服务好人民群众?又如何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满意?
  
  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成员是经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来源于村民,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是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尽的职责与义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随时接受村民的查询。
  
  在这起强行损毁红薯窖的事件中,大洪村村委不但没有维护村民权益,反而侵占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而本需要民主决策、讨论决定的相关村务,则由村干部直接拍板说了算,并没有对村民们公开透明和及时公布,就更不谈能接受村民的监督和查询了。
大洪村委强毁横屋下村民红薯窖的违法行为
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名义建起来的房屋
 
  事情发展到如今,被大洪村村委推平的山场和红薯窖地面上已经被开发建起了十余栋房屋。而对于大洪村村委已侵占的横屋下组山场和完全损毁的红薯窖,大洪村村委至今仍没有给横屋下组村民一个合理的道歉解释和补偿方案。(完)
(编辑: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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