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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时间:2016-03-0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起源于罗马法,当今世界各国都把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中法定免责事由。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适用】

  1、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将情势变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双方给付的平衡性被严重破坏;二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目的之一,即在于清晰区隔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尽管它没有明确规定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在满足哪些条件时候方可解除合同,但在解释上,应参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即只有通过合同变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这种解释不但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契约严守的立法精神,也在当事人之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利益衡平。

  2、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与合同变更

  依据现行《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欲解除合同的,唯能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若不可抗力只是致合同目的部分不能实现或者只是造成给付对价关系严重不平衡,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存在疑问。对前者,适用合同部分解除制度(如《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对买卖合同部分解除的规定),勉强可以解决。但对于后者,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价关系严重不平衡的,当事人显然无法解除合同,也无法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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