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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快递业法规昨正式实施 泄露用户信息最高罚10万
时间:2018-05-03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赵新培  点击: 次

        武汉新市民网讯:我国首部快递业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昨起正式实施。法规中明确,快递包裹必须由收件人当面验收。如果快递员要把快递放到代售点,应提前征得收件人同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若违反相关规定,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

  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属于违规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快递员不愿意上门送货的情况。对此,新规中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这意味着,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属于违反相关规定。如果快递员想把快递放在小区代收点或者快递柜,需要首先征得收件人同意才行。

  此外,对无法投递的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身份信息不实不得收寄快递

  快递实名制已经于2015年底正式推行。最新《快递暂行条例》对实名制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新规中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快递企业应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快递实名制在保障快递包裹安全的同时,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引发公众关注。对此,新规规定,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若违反相关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新规中还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交寄贵重物品应当事先声明

  新规中要求,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此外,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新规还强化了快件处理操作规范,要求企业在操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快件安全,要求“不着地、不抛件”,防范“野蛮操作”。(完)


(编辑:俞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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