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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鄂版消法” 专家支招避免办卡购房餐饮“入坑”
时间:2018-03-13   来源:武汉新市民网   作者:郑青  点击: 次

        武汉新市民网讯:据荆楚网消息(记者郑青)3月12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戴盛仪和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部副主任聂喜洋做客荆楚网访谈间,解读即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网友“消费安全”现场支招。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部副主任聂喜洋(记者 刘建维 摄)
 

  预付卡商家跑路? 新规:营业满6个月才能发卡
 

  “办健身、美容卡容易,但退卡超难!”
 

  近年来,预付卡消费陷阱一直列为消费者投诉热点问题之一。先付款再消费的方式,往往让消费者陷于被动,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中可能发生的变故、无法准确判断商家提供的服务是否标准,一旦遇到欺诈、侵权,甚至是卷款潜逃的行为,消费者难以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对此,《条例》第十二条有了详细规定,商家获营业执照满6个月方可发放预付卡;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违者最高罚3万元。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部副主任聂喜洋提醒,办理预付卡或会员卡消费,消费者应注意这五个方面:
 

  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消费,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应对商家有充分了解,注意考察商家的市场信誉、经营状况等情况,不要一味轻信广告宣传或推销人员的口头承诺;
 

  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保存好相关票据。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与商家往往都是各执一词,若有书面合同、相关票据等作为证据,也利于争议、纠纷的调解与和解;
 

  仔细阅读并了解合同中有关预付卡或会员卡消费的使用范围、期限尤其是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一旦发现商家明显违约、经营异常甚至关门跑路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戴盛仪(记者 刘建维 摄)
 

  规避购房预付款纠纷 厘清“订”和“定”金
 

  不想买房了,好几万“认筹金”却有去无回?
 

  条例规定,消费者在正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订金”“保证金”“认筹金”等相关费用。收取定金的,经营者应当书面向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购房者交预付款时,一定要厘清’订’和’定’的区别,合同上’订金’是受法律保护,可予以退还的,防止经营者打擦边球,侵占消费者的财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戴盛仪提醒。
 


 

  访谈现场(记者 刘建维 摄)
 

  餐馆设置“最低消费”  最高处5千元罚款
 

  部分餐馆、茶楼、咖啡店等餐饮经营场所,对包厢或座位设置最低消费限额的行为,历来是消费维权领域争议的焦点。东湖社区网友发帖称:“我曾经在一家咖啡馆招待朋友,菜单一打开就看见最低消费699元,虽然觉得贵得离谱,但碍于面子,只能硬着头皮点单。 ”
 

  《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戴盛仪提示,不能设置“最低消费”只适用于餐饮行业,娱乐场所并不在规定范围之内。(完)
 

(编辑:俞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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