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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8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总编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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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山区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洪政征决字[2017]第16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洪山区高压小区片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将征收决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红线图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因部分被征收人(具体名单与房屋坐落见附表)与房屋征收部门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洪山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文书具体内容已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张贴,通过邮寄方式未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现就洪山区高压小区片旧城改建项目部分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登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请被征收人见本公告后持相关证明材料与洪山区高压小区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项目部联系(电话:18971990999,联系人:廖先生),领取补偿决定并处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腾空房屋。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洪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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