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市民网欢迎您!   大楚资讯联播网
微信
腾讯微博
QQ
新浪微博 新浪博客 微店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综合新闻 > 仔细看 >
这些费用都不用再缴纳啦!
时间:2016-03-02   来源:网络   作者:admin  点击: 次

     武汉新市民网讯:2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联合宣布,即日起,陆续对客户通过手机银行办理的转账、汇款业务,无论跨行或异地都免收手续费。

 

其实,除了这些,生活中还有一些费用你也不用交!①银行卡年费管理费;②集体户口管理费;③租房手续费;④人事档案费;⑤婚姻登记证明……与你钱包有关,赶紧看看吧!


 

01

五大行手机转账免手续

 

 

2月25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集体宣布,即日起,用手机银行转账将免手续费。

 

2

银行卡免年费、管理费

 

 

多数银行年费10元/年。账户管理费和年费两项,每个账户一年约22元。2014年8月1日起,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注意:减免年费要自己主动向银行申请

 

3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收费取消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均被取消。

 

4

妈祖故里”3月优惠

 

 

“妈祖故里”福建湄洲岛启动三月女性旅游优惠。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女性入岛可享受入岛门票及全岛景点门票半价优惠;3月7日至9日三天来岛的女性可享受入岛门票及全岛景点门票全免优惠。

 

6

属猴华人免费游峨眉山

 

 

农历猴年(2016年2月8日至2017年1月27日期间,国庆黄金周除外),全球属猴华人凭有效证件,免费多次游峨眉山景区。

 

6

教师免费游“三孔”景区

 

 

从2016年1月1日起,曲阜三孔景区对全国教师免费开放。

 

7

取消集体户口管理费

 

 

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8

暂停收租房手续费

 

 

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房屋租赁手续费。

 

9

首次办居住证免费

 

 

《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费。

 

10

到柜台查信用报告前2次免费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个人到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第3次起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每次25元降低至10元,通过互联网查询及每年前2次到柜台查询继续免费。

 

11

取消机票代理费

 

 

2月23日,民航局发文严禁销售代理企业向旅客额外加收客票价格以外的任何服务费。24日海航、国航、东航、上航等宣布:国际及地区客票代理手续费降为零。

 

12

停征航空燃油附加

 

 

2015年2月5日起,已停止征收燃油附加费,旅客只需支付机票费用与50元民航发展基金(此前称机场建设费,国内航线没人每次50元,国际航线90元)。

 

13

65岁以上老人体检将免费

 

 

2015年11月1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指出,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疾病预防体系不断健全,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延伸至社区、家庭,为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一次免费体检。

 

目前,全国已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入境签证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费、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以及与此相关的考试考务费等。

 

 

附: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7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3项)

民政部门

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费

 

财政部门

2、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4、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5、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6、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7、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

8、土地估价师考试、考务费

9、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凡注明“来源:武汉新市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武汉新市民网所有,网络媒体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须注明出处,并添加本网站链接。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则须武汉新市民网授权。传统媒体以各种方式利用上述作品的须经本网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2、本网凡注明“来源:×××(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网特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为常年法律顾问
邮箱:932449293@qq.com whxsmw@126.com 联系电话:18827381718 027-8816 6299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如果您认为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及时与本网管理员取得联系,本网将及时予以处理。
鄂ICP备2021021845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598号 建议使用360、火狐、谷歌、IE浏览器以及1024X726像素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