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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时间:2019-03-01   来源:中国网   作者:董继斌  点击: 次

  2月18日,一位老人背篓里背着一个一岁多的幼儿来到任隆法庭,手里颤巍巍地攥着一张皱巴巴的欠条。  

  法庭庭长董庭长询问了老人的意图后,发现老人李某某几年前经人介绍到西藏务工,被拖欠了近八千元的劳务费。现在西藏的工程已经竣工,也不知道找哪个公司要钱,不过有一个小包工刘某给他打了一张欠条。经了解,给老人打欠条的刘某户籍地在遂宁市船山区,现在原告已经无法打通被告的电话,该案一般情况下应该由船山区法院管辖。但是基于原告是任隆辖区内的,于是董庭长便积极与刘某联系,把被告通知到任隆法庭。被告刘某到庭后,对拖欠李某某劳务费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辩称之所以拖欠李某某的劳务费至今未还,是因为刘某今年还有其他人的债权没有及时收回。董庭长向刘某进行了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政策的解释,最终使刘某认识到错误,并表示会及时支付该欠款。被告当庭便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寄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完)

 

(编辑: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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