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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将受刑事、民事双重严惩
时间:2020-03-11   来源:湖北新市民网·武汉新市民   作者:互联网  点击: 次
       

       湖北新市民网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越来越多的人呼吁:适当扩大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为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供法治保障。

3月5日,湖北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我省全范围禁食野生动物,全链条规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案例】

近日,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调查,谢某在禁猎期内,邀约付某、杜某二人持汽枪在潜江市汉江大堤王场镇民垸堤树林,非法捕杀珠颈斑鸠、八哥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9只。其中珠颈斑鸠、八哥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专家解读】

贾红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湖北卫生法学会理事):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事关全民健康,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平衡自然,维系物种和保护生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非常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定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主体,以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形成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律法规体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体国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更为深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更是成社会共识。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本案的谢某等三人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汽枪捕杀野生动物,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谢某等三人的非法狩猎行为同时还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此,本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最节约司法资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两类案件的合并审理,作为一项创新性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这起刑事案件的同时,将该案作为公益诉讼案立案。经公告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谢某等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谢某等三人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并在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因谢某等三人的非法狩猎行为发生在2019年10月,即违法行为发生在《决定》公布之前,根据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对谢某等三人的定罪量刑与法律适用仍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谢某等三人提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能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人提出赔偿损失诉求,让其同时受到刑事、民事双重严厉惩罚,加大违法成本,以警示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让人们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不可为、不能为。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达到司法的社会效果。

崇尚自然,敬畏生命,拒捕拒食野生动物,以身试法必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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