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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 多渠道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问题
时间:2022-06-02   来源:保定晚报   作者:未知  点击: 次
       6月1日,记者从保定市住建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完善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保定市于日前正式印发《保定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保定市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期间重要工作,“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万套。《办法》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解决保障对象的居住问题。
 
     其中,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配租,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企事业单位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分配,剩余房源可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符合相关现行政策规定的新市民、青年人,可按照保定市引进人才、高校毕业生、燕赵英才卡持卡人等群体的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领取租赁补贴。
 
    根据《办法》,房源筹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多余的安置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自持运营。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
 
   关于租金标准,《办法》指出,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或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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