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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发布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时间:2018-06-03   来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王荣海  点击: 次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程序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解疑释惑。

   6月2日出版的楚天都市报称,记者从武汉市获悉,武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出台。办法明确,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对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武汉出台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遇重大事件及时回应公众

政府网站发布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政府网站应当加强信息发布功能建设。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发布工作信息和文件、数据,包括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政策文件、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数据发布,转载中国政府网、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武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重要信息。政府网站要在确保安全保密、保护隐私的前提下,搭建数据开放、共享统一平台和统一接口,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

政府网站发布或者转载其他网站信息时应当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注明信息来源。严禁刊登或者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武汉出台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遇重大事件及时回应公众

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将对责任人问责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全市政府网站月度监测和季度抽查,市网信办负责具体实施,市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月度监测采用在线监测形式,并形成监测结果报告;季度抽查每季度开展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并将抽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建立完善网民留言反馈机制。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及时处理本单位网站及上级机关转办的网民留言,并根据规定时限给予答复。

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对全市政府网站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擅自开设、关停政府网站,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主动与政府门户网站对接和共享数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在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检查中被发现不合格或者在市政府办公厅组织的月度监测和季度抽查中被连续2次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市属部门政府网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专项督办整改并在全市通报,被通报网站主管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交书面检查;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完)
 

(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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