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9月14日中午13时,后湖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接区燃管办通报,前期排查的牧蓄岭拆迁区域内一疑似“黑气点”有人员活动迹象,当即安排队员与区燃管办执法队员赶到现场。在畜牧岭30号旁一铁皮板房内,执法队员40平方米的板房内,密密麻麻的摆放了大量燃气钢瓶,经清点,一共有100个12kg钢瓶,其中80个为满装状态,另20个为空瓶,均成色较新。根据钢瓶上二维码显示,上述钢瓶均为金宏燃气有限公司。但队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存放点门外既无应有标志也无安全警示标示,室内更没有分区存放、也无窗户及通风装置,同时防爆皮垫、灭火器、报警装置也全无踪影。
由于该铁皮棚根本不具备安全存放燃气钢瓶条件,执法人员当即决定实施暂扣,并联系专业车辆实施转运,消除隐患。
江岸区燃管办相关人员介绍,为保证燃气安全,正规燃气站点不仅门头要有统一标识,还应有显眼的警示标记,室内除了保持通风,更应设置防爆皮垫、灭火器、报警等安全装置,同时钢瓶还应分区摆放。
为何明明是正规公司燃气瓶,却要堆放在毫无安全防范的铁皮棚内?16日上午,当事人刘某到后湖城管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接受了调查,据刘某提供的材料及交代,其居住在该地,为武汉金宏燃气有限公司淌湖三村供应点送气工人,持有送气服务证,因其原供应点拆迁,便将燃气钢瓶全部安放在此处铁棚。
鉴于刘某行为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城管部门依法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刘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城管部门还将对刘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完)
(编辑:张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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