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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前,湖北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
时间:2020-02-22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李剑军 谢鲁  点击: 次
      

        武汉新市民网讯:  降低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气价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水电气用户实行欠费不停供......2月20日,湖北省发改委发出通知,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

该通知称,以2020年1月1日销售价格为基准价,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地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执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实行联动机制的,在此期间基准价不得上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结合疫情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在抗疫期间实施积极灵活的用水、用气价格优惠等措施,切实减轻用户用水用气成本。

同时,我省将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及时测算电价补贴金额。自2020年2月7日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价计费方式为按季或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办理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须提前5或15个工作日”等条件限制。

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减免时间,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用电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到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为切实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需求,省发改委通知强调,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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